離婚冷靜期后一方不能到場怎么辦?離婚冷靜期30天超過了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后一方不能到場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在對方有時間時,雙方重新申請離婚登記。
雙方協議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經過30天的冷靜期后,可以領取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30天超過了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30天期滿后,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需要在30日內帶齊身份證明其他材料共同到申請機構申請離婚,如果超過30日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只能重新申請起算離婚冷靜期或者起訴離婚。
1、三十天冷靜期后男女雙方要再次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2、在冷靜期過后的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經審查,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如果雙方離婚發生嚴重糾紛,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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