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離婚冷靜期取消了嗎?
離婚冷靜期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規定即離婚冷靜期,其目的在于給予申請離婚的雙方一段時間以冷靜思考,避免沖動離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該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離婚冷靜期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也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為: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撤回離婚申請。這一期間屆滿后,如果雙方均未撤回申請,那么在接下來的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日內,任何一方未親自到場申請,那么之前的離婚登記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離婚冷靜期取消了嗎
離婚冷靜期并未取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個規定就是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它是在雙方協議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并未被取消,依然是法定程序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訴訟離婚的情況并不適用。而且,如果存在家暴、重婚等特殊情形,也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盡快完成離婚手續,這些情況下是沒有冷靜期的。?
責任編輯:于浩淙 zx0176 點擊查看全文(剩余0%)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