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超過30天還能去領嗎?30天不去是不是作廢?
離婚冷靜期超過30天后,無法繼續辦理協議離婚,需要重新申請。?
離婚冷靜期結束后30天內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超過了這30天,那么之前的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再想要去辦理離婚證,就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度過離婚冷靜期。這個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制定的,該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天不去是不是作廢
若已過離婚30天的冷靜期卻未能前往辦理手續,此舉將被視為失效。在中國大陸地區,僅有殆議離婚方案方可設立離婚冷靜期,而這一期限通常設定為30日從婚姻登記部門接受登記申請之際算起,如在該30天周期內任一方并不愿意結束婚姻關系,均可行使撤回離婚申請之法定權利。如您順利度過了30天的冷靜期限,雙方應當在此期限之后30天內親自前往婚姻登記部門申領離婚證書,在此情況下,婚姻登記部門便應依法發放離婚證書從而正式解除婚姻關系。倘若您在接下來的第二個30天期限內仍未自行前往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證書,則可視為撤銷了之前所提交的離婚登記申請,并不會產生離婚所帶來的法律效力。離婚冷靜期在中國大陸的含義通常是指,在尊重離婚自由原則的前提下,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提出離婚申請,在婚姻登記部門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段特定時間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撤回離婚申請,從而終止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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