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已久的醫療保障法草案正式亮相。
日前,該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目前正在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文共七章50條,系統規定醫療保障體系框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運行管理、優化醫療保障服務、強化監督管理。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告訴第一財經,應在肯定目前草案體例和基本結構的基礎上,尋找出有待改進的內容,不斷凝聚社會共識,在全民醫保時代貢獻一部醫療保障領域的基本法。
將成熟定型的改革成果明確為法律制度
隨著我國醫療保障事業持續發展,在不少業界、學界人士看來,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綱領性地位的醫保領域法律,改變當前醫保相關法律法規“碎片化”“分散化”的現狀。
早在國家醫療保障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中,“1部法律 3項法規 3個規章”的立法目標就被確立。之后,醫療保障法相繼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2022年度與2023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這期間,在國家層面,國家醫療保障局曾于2021年6月發布了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共八章70條,內容吸納了國家醫保局組建后推出的集中帶量采購、基金監管等各項改革的經驗。
地方上的立法嘗試也在進行,《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及《上海市醫療保障條例》陸續于2021年、2023年和2024年頒布。
今年,醫療保障法有了更進一步的實質性進展。4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法(草案)》,會議指出,要以此次立法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我國醫療保障政策體系,有效保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打牢人民群眾病有所醫的制度基礎。后在6月24日,該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全文于6月27日在網上公開。
草案由總則、醫療保障體系、醫療保障基金、醫療保障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共同組成,這樣的體例和基本結構與《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和《上海市醫療保障條例》基本相同,在婁宇看來,這體現了中央立法者和地方立法者在這個問題上形成了高度的共識,未來正式頒布的立法也應當堅持這樣的內容安排。
“健全體系和優化服務成為醫療保障法的立法目標。”婁宇指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大病醫療保險為補充,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慈善醫療救助、醫療互助等其他醫療保障協調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應當在立法中明確醫療保障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發揮的作用,為未來各項制度的專門立法提供宏觀的指導。
不過本次公布的草案在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醫療保障體系中都沒能寫入這一業已成熟的立法目標,婁宇表示未來應當以合理的表述方式將其增補進去。
如何進一步完善?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相比2021年的征求意見稿,此次醫療保障法草案的篇幅有所減少,章節劃分也有調整。其中,草案內容幾乎未涉及近年來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內容,征求意見稿曾提及的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在本次草案中也并未出現。
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了包括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發展、持續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等多項改革任務。“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作為醫療保障領域非常重要的內容,應當被納入到醫療保障法中。”婁宇建議,不光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涉及醫藥管理服務建設的集中采購、罕見病用藥進醫保目錄等也已經有了不少成功的實踐經驗,其中一些成熟定型的制度可以被寫進醫療保障法。
在條款設計上,婁宇認為可以參考一些已出臺的地方條例,將醫療保障的醫藥服務和經辦服務兩個部分列為兩個單獨的章節,將上述內容增至其中。目前公布的草案將“醫藥服務”和“經辦服務”合二為一,設置為“醫療保障服務”,并縮減了篇幅,他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待進一步商榷。
婁宇還表示,希望借助此次立法時機,將與醫療保障制度有密切關聯度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確立下來,為未來的單行立法提供依據。
在國家醫保局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醫療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見》的評論區中,“希望將長期護理保險的規定寫入法律”的建議收獲高贊。
婁宇認為,雖然從待遇性質上看,醫療保障旨在提供針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服務,長期護理保險旨在提供失能之后的照護服務,二者在功能上存在差異,但是考慮到醫療保障法作為管理法發揮著制度整合和職能協作的作用,長期護理保險也是實現公民健康權保障中重要的一項制度,并由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實施,應當借此立法之機以合理的方式確立在法律中。
其次,婁宇還建議將醫療保障數據共享與合理利用以更加周全的方式寫入。在大數據時代,群體性的醫療健康信息具有重要的意義,應當擴充草案的相關條款,將保護公民信息安全和企業商業秘密作為雙重立法目標,在保障個人隱私權的前提下推動醫療信息在相關領域合規且合理地應用,最終造福廣大參保人群體。
此外,也有意見認為,應當在這部法律中加強醫保執法、建設醫保基金監管執法隊伍等內容。
“可以繼續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等法規規章中的相關措施作進一步提煉,以法治手段為提升醫保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保駕護航。”婁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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