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兩名同事離職,高女士被要求接手兩人工作。她拒絕接手第二名同事的工作后,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為由將其辭退。近日,北京三中院通報這起勞動糾紛案,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賠償12萬元。
高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兩年,主要負責訂單錄入。由于人事調整,她接手了一名同事的工作,對接銷售人員數量從18人增至52人,工作量明顯增加。不久后,另一名同事離職,公司又要求她接手電商平臺訂單工作。
高女士雖回復‘收到’,但表示自己已飽和,無法再承擔額外任務。她同意加班,但不愿完全接手新業務。雙方合同約定,若員工拒絕工作安排,公司可立即解雇且不支付補償。公司隨后發出兩份警告,并最終將她辭退。
高女士認為,自己已接手一份工作,拒絕第三份不應成為被辭退的理由。她起訴公司要求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高女士并無失職行為,拒絕工作安排并不構成嚴重違紀,公司解除合同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單方面無償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比例原則。本案明確指出,員工有權基于實際工作量說‘不’,公司不得隨意以‘拒絕工作安排’為由開除勞動者。
海峽網綜合自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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