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并當庭判決一起因乙肝病原攜帶者求職被拒引發的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依法認定用人單位在招聘活動中以與工作內在要求沒有必然聯系的個人健康因素對乙肝病原攜帶者進行區別對待,構成就業歧視,應承擔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民事責任。(7月10日《人民法院報》)
乙肝“隱性歧視”,之所以長期存在,一方面,源于公眾對乙肝知識的缺乏了解。很多人錯誤地認為乙肝是一種極易傳播且非常危險的疾病,對乙肝攜帶者避之不及。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漏洞,監管力度不足,未能有效遏制歧視行為。
要治理乙肝“隱性歧視”,必須多管齊下。首先,加強乙肝知識的科普宣傳是關鍵。政府、社會組織、媒體等應攜手合作,通過多種渠道,如社區宣傳、學校教育、網絡平臺等,向公眾普及乙肝的傳播途徑、預防方法以及乙肝攜帶者的健康狀況等知識,消除公眾的恐懼和誤解。同時,完善法律法規并加強監管力度,確保法律的有效執行。對于存在歧視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應依法嚴肅處理,讓法律成為保護乙肝攜帶者合法權益的堅實盾牌。
特別是,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就業和生活環境也至關重要。企業應樹立平等就業觀念,以能力和品德為選拔標準,而不是以健康狀況作為歧視的理由。社會各界也應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包容、友善的社會氛圍,讓乙肝攜帶者能夠勇敢地面對生活,發揮自己的才能。
治理乙肝“隱性歧視”,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共同努力,以顯性治理之力,破除乙肝“隱性歧視”。(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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