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與著作權、專利權同屬于“知識產權”范疇,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專門的《著作權法》《專利權法》,但暫未出臺商業秘密保護法,已有的“商業秘密”法律條款存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近期《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正是“構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重要舉措。
《征求意見稿》旨在對之前《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因應數字時代挑戰作出及時回應,主要凸顯了對商業秘密的相關權利人的保護,細化《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相關規定,以保護促創新,特別是順應新質生產力創新發展的要求,細化數字經濟領域商業秘密保護標準和依據。同時,還需結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數字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最新調整,及對當前系統性整治“內卷式”競爭的各類微觀治理方式的密集實施,更有必要科學系統理解和制定數字時代商業秘密保護的核心理念、宗旨目標、基本原則及主要規則,從現實需要和長遠預期、國內國際接軌以及國內區域發展平衡的維度來設計數字時代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體系。
數字時代商業秘密保護面臨的挑戰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數字時代的商業秘密保護有別于傳統商業秘密保護,數字時代運用傳統商業秘密保護路徑面臨一定的挑戰。
其一,數字時代的核心商業秘密大多以電子形式存儲,不僅局限于物理文件,由于信息的電子化、云端存儲與高速流動,數據信息容易被復制,數據信息的秘密性認定更具難度。
其二,數字時代依托于互聯網,一方面,網絡安全威脅導致通過互聯網傳輸的商業秘密更易被不法分子竊取;另一方面,云端服務的復雜性可能出現配置失誤,原先設置的保密性措施可能失效,導致相關的商業秘密意外暴露,喪失秘密性與保密性。
其三,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技術的應用催生新型商業秘密,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難以對新型商業秘密予以合理保護。保密性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構成要件之一,在未公開數據的商業秘密保護中,若僅簽訂保密協議但并未限制相關數據的訪問權限,在此情形下能否認為屬于采取了完備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還有待商榷。上述種種表明數字時代的商業秘密保護仍面臨挑戰。
商業秘密保護規則走向
《征求意見稿》細化商業秘密構成要件,進一步界清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的概念,并對上位法中規定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進行詳細界分。
首先,對“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概念進行解釋,對構成“公眾知悉”的情形進行列舉,同時,明確了將公眾知悉的信息重新整理、加工、改進后形成的新信息在滿足不具有易獲得性與普遍知悉性的條件后,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范疇。這一點非常重要,對于公開數據特別是在一定范圍公開,設置了訪問權限的公開數據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提供了進路。
其次,對“商業價值”的概念進行解釋,并對具有“商業價值”的情形進行列舉。
最后,對“采取保密措施”要件進行解釋,列舉“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并設置了兜底條款,具有一定的周延性。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進一步厘清能更好規制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助于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合理保護。
系統規定商業秘密保護體系。《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未規定商業秘密保護體系,隨著時代不斷發展,新型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為適應新形勢,《征求意見稿》遵循商業秘密保護的新特點,致力于推動商業秘密保護由傳統的事后維權轉向事前預防,增設專章“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建設”,對商業秘密保護體系進行系統規定。
在專章中分主體細化不同主體在商業秘密保護中的角色定位與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商業秘密自我保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多位一體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譬如,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行業組織、人民政府、個人均是商業秘密保護全鏈條中的主體。其中規定經營者應落實商業秘密保護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需做好“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服務指導”工作,并會同相關部門向經營者提供咨詢服務、會同司法部門建立協同保護機制;行業組織應履行加強行業自律職責,可在政府部門指導下制定本行業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規范,為經營者提供可預期的合規指引;人民政府作為領導部門,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應加強領導;一切組織和個人均可以行使社會監督權利,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但不得捏造事實。
細化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方式。《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之一,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類型,《征求意見稿》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類型進行詳細列舉與概念界定,以期提升法條在實踐中的使用度與適配性。
其一,由于技術的發展演變,利用新技術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須得到有效規制。《征求意見稿》對“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細致列舉規定,并設置兜底條款。其二,“披露”商業秘密和“使用”商業秘密是實踐中判定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最常使用的兩個關鍵詞,《征求意見稿》對“披露”和“使用”的概念進行釋明。其三,對主體負有的“保密義務”或“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進行列舉,并設置兜底條款,有利于經營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更明確認識自身是否負有保密義務。其四,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類型進行列舉,對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列舉釋明并設置轉致條款。通過上述詳細規定,明確了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邊界,進一步提升了法規的可預期性,讓經營活動中的各方主體更清晰地履行遵法守法的義務。
數字時代商業秘密保護的著力點
第一,需進一步完善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構成要件及相關概念的細化,如“不為公眾所知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有助于統一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的認定標準,不僅能夠減少法律適用中的模糊地帶,還能為法學研究提供更明確的方向,推動商業秘密保護理論的深化和細化。
第二,數字時代商業秘密保護需從傳統的“事后救濟”向“事前預防”轉變;通過明確經營者在保護自身商業秘密方面的主體責任,鼓勵企業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能夠有效降低商業秘密被侵犯的風險,這體現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策略的創新性思考,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執法實踐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譬如,可在《征求意見稿》中通過明確技術層面上的保密措施標準來細化和優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如對數據商業秘密保護可將對技術層面設置的數據訪問限制措施,視為“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出海競爭的步伐加快,商業秘密的涉外保護需求日益增加。通過完善涉外維權援助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體系,有助于提升我國在國際商業秘密保護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基此,需加快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規則的制定與施行,進一步優化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平衡好數字經濟下商業秘密保護與開放創新競爭的關系,特別是針對數據領域的商業秘密保護提供有針對性的規則供給。為經營者提供更明確的規則指引,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保護創新成果,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與此同時,規范有序推動商業秘密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間的協同,推進行民、行刑更好銜接,提高執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為數字時代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多維度全周期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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