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監督檢查試點安排和公告的落實情況。
(二)統籌本地區文化事業和旅游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推動文化產業、航空旅行、保障相關部門以及旅游產業和新業態發展。推動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本地區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基層文化設施和旅游設施建設,參與國家和本市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介活動,組織全市旅游對外宣傳和推介活動負責全區旅游市場發展戰略并組織實施,促進全區旅游發展。
(四)指導和管理本地區的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指導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學藝術作品,促進各類文藝事業發展品種。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協調推進標準化、規范化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均等化。
(六)引導和推動本地區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傳播和發展。
(第八條)負責制定文物博物館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轄區文物保護管理、安全監管、保護工程實施。
(九)協調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
(十)指導、協調本區群眾文化工作,管理社會文化事業,依照有關法律、政策管理群眾文化活動的開展。
(十一)負責全區文化和旅游行業安全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協調重大文化和旅游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十二)指導和促進本地區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負責文化調控和旅游市場運行的行業監管,促進文化和旅游產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行為。依法。
(十三)配合區委宣傳部門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四)指導和管理本地區及與港澳臺地區文化和旅游合作、對外交流和宣傳推廣工作,負責組織與港澳臺地區文化和旅游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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