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他們(景區商家)賣的東西才可以帶進去吃,我們自己拿的食物就不能帶。”近日,有游客發布這樣一則視頻。視頻中,景區工作人員制止了游客帶食物上山的行為,稱清掃任務重,“每天山上都是雞爪、瓜子皮”。記者梳理發現,景區能否自帶食物之爭并非個例。國內多個景區曾以污染環境為由,作出“禁止在景區內沖泡面”“不能以任何形式給游客提供開水泡面”等相關規定與倡議,并由此引發爭議。(10月28日《法治日報》)
不可否認,景區從環保等角度考量,限制游客自帶食品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景區卻又向游客高價售賣食品,其合理性就不得不令人質疑。這種現象,凸顯了公眾對景區過度商業化趨勢的憂慮。筆者認為,此舉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并非最優解,其背后的環保等理由還須兼顧好廣大游客的利益,否則便是耍流氓。
現實中,一些游客素質較低,攜帶食物進入景區后,不管是食品的包裝袋、包裝盒,還是吃不完的殘羹冷炙,都隨意丟棄,對景區的自然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污染和破壞。景區對特定種類食品作出禁入或限制性規定,主要是出于環保、安全等因素的考量。但不少游客反映,其之所以帶食物進景區,或因景區餐飲太貴,或因景區缺乏相應餐飲服務。也就是說,游客自帶食物是為了節約開支。比如,稻城亞丁景區售賣的22元熱干面,景區外的超市售價僅8元;內蒙古某濕地公園,市里3元的冰棒在景區10元一根,一小瓶酸奶也要十幾元。試想,如果景區內的售價和景區外差不多,相信大多數游客不會自帶食物增加“負擔”。
依據價格法等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而不是通過限制消費者自帶食物制造緊缺,并通過高價銷售的方式非法獲利。而景區一邊限制游客自帶食品形成區域性壟斷,一邊又高價售賣食品,且價格高于日常的數倍,顯然不合理,其以環保等理由也就站不住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景區限制游客自帶食品,在很多時候屬于明顯不公平,與法律的公平原則相違背。如果景區限制游客自帶食品的真實目的,是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買景區內的“高價食品”,則可能構成強迫交易,游客有權依法維權。
景區限制游客自帶食品,不能耍流氓。即便從環保等方面考量,也并非最優解。一方面,景區應做好環保設施建設和相關服務,包括設置專門的地點,提供必要的容器,供游客沖泡方便面、就餐,以及丟棄垃圾、湯汁等,同時,加強對游客的管理,比如增加景區巡邏人員,對游客食用泡面等情況進行實時監管,及時糾正一些不當行為,以避免游客隨意丟棄食品包裝、殘羹剩飯等;另一方面,景區要做好商業利益與游客需求的充分結合,對景區內的餐飲、住宿以及旅游商品價格根據市場情況合理定價,既要考慮到特殊消費場景的品牌溢價,又要兼顧消費者公平交易的原則。這樣,游客自帶食品也無妨。
此外,廣大游客也應增強文明素質和環保意識,在前往景區前可以合理規劃自己的飲食需求,降低垃圾制造量。對于無法帶走的垃圾,游客應將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或垃圾收集點,避免隨意丟棄或傾倒。總之,通過“雙向奔赴”,為景區創造干凈、整潔的旅游衛生環境,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氛圍。(文/丁家發)
責任編輯:吳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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