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1月4日下午2點多,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樂平公安局針對網傳“一男子在電梯內長時間捂住一小女孩嘴巴”一事,發(fā)布情況通報,男子行為構成猥褻,已依法做出執(zhí)政拘留處罰。有律師分析稱,因男子未滿16周歲,在本案中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可能需要對其進行收容教養(yǎng)等矯治措施,同時其監(jiān)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對被猥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等。
警方通報稱,經查:當日21時20分許,劉某某(男,14歲)乘坐電梯時對王某某(女,7歲)進行捂嘴并猥褻,在將王某某抱出電梯時被路人發(fā)現后逃離現場。已將劉某某傳喚到位,并認定劉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他人,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當天上午,小女孩母親李女士向大皖新聞記者表示,事情發(fā)生后,一家人都很氣憤,女兒前一晚還做噩夢,半夜驚叫。“和對方家長見面了,但是解決問題態(tài)度不好,也沒道歉和賠償,我們要道歉,要對男孩進行懲罰,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大皖新聞記者聯(lián)系上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其分析認為《刑法》第237條規(guī)定的猥褻兒童罪的犯罪主體要求已滿16周歲,雖然本案中不能追究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但可能需要對其進行收容教養(yǎng)等矯治措施,同時其監(jiān)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對被猥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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