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垃圾桶放置路邊占道,途經該路段的騎車人因避讓對面來車撞上垃圾桶以致受傷,責任由誰承擔?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9月21日5時30分左右,陶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沿村村通道路行駛時,為避讓對面來車,不慎撞到該路段路邊的垃圾桶上,致使陶某手部受傷。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為陶某出具《報警證明》,證實以上事實。陶某受傷后當日即前往醫院住院治療,后于2023年9月27日出院,傷情經診斷為右手環指單指不全切斷。因事發路段的環境衛生系某環境科技公司承包,該路段放置的垃圾桶均為該公司擺放。陶某就其損失向該公司索賠無果,遂訴至法院成訟。
經法院現場查勘,事發時為清晨日出前后,事發路段為村村通道路,在道路兩側每隔數十米不等的位置會放置垃圾桶一個。部分路段的路面高于兩側土地,道路的邊緣處刷有白線,白線外設有護欄,部分垃圾桶放置于護欄內、白線上。
根據法律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陶某于2023年9月21日5時30分左右上班途經村村通道路由西向東行駛時,為避讓對向來車,不慎撞到該路段路邊的垃圾桶上,導致原告手部受傷的事實,有其提供的《報警證明》為憑。
本案中被告針對如何將垃圾桶靠路邊穩妥擺放、避免占用公共道路作出有效措施保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法院結合現場查勘具體情況對原告主張因被告擺放的垃圾桶占道,導致其在道路上行駛時躲避不及而撞傷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駕駛電動車在路上騎行時亦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酌定原告相關損失由其本人承擔30%,由被告承擔70%的責任。
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案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朱晶晶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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