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清華 趙子喆 通訊員 王帥

問:續訂勞動合同可重新訂立試用期嗎?
答:不可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特定工作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是為了讓雙方互相了解、雙向選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問:再次入職此前工作過的企業,但崗位不同,還需要再約定試用期嗎?
答:也不需要哦!

問: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合理嗎?
答: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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