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4月12日消息(記者 杜倬荷)日前,海南省教育廳對現行《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瓊教規〔2021〕10號)進行了部分修訂,形成了《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于4月21日前通過郵箱、郵寄信函或在線提交的方式將意見反饋給省教育廳,反饋意見時請注明單位名稱(個人請注明姓名)和聯系電話。
據悉,該《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適齡兒童)設立或招生,開展非學歷文化教育的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學科類和非學科類)。
該《辦法》所稱預收費,是指本省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業務經營前,預先收取培訓學員的培訓服務費用,學員可在本培訓機構或本培訓機構經營體系內兌付相應的培訓服務。
《辦法》明確,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辦法》提出,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采用銀行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并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銀行。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托管銀行應于5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培訓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15日未確認的,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
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并報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障,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最低額度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總額。
根據《辦法》,培訓機構(含總部在省外的連鎖、加盟機構)應在本省范圍內自主選擇符合預收費資金托管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唯一的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培訓機構只能以本機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收費,預收費資金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到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個人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要規范培訓費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培訓費收入主要用于培訓業務經營。
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嚴格執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預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
《辦法》還明確,學員在課程開課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南海網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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