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唐佳燕
4月22日上午9時,云南大理楊徐邱故意殺人、強奸再審上訴一案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
2024年,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回再審的楊徐邱案再審一審宣判,認定入獄服刑27年的楊徐邱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保留強奸罪。楊徐邱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他將堅持自己無罪。
1993年3月25日晚8時許,大理州永平縣坡腳村發生一起殺人案,一名30歲村婦李某菊死在家中。四個月后,一封匿名舉報信將兇手指向為楊徐邱,永平縣警方認定楊徐邱有重大作案嫌疑。1994年4月,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死刑。判決書稱,楊徐邱于案發當晚欲與被害人李某菊發生性關系,遭李拒絕后惱羞成怒,用匕首和鋤頭將李某菊殺害,此外,1986年9月間,楊徐邱兩次竄到被害人金某某家,持刀對正在勞動的金實施強奸。
楊徐邱變化(受訪者供圖)
楊徐邱堅稱自己無罪,不服并提起上訴。同年6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緩。楊徐邱和其家人不斷申訴,直至2017年底,最高法下達再審決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楊徐邱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該案發回云南省高院重審。
2024年9月4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回再審的楊徐邱案再審一審宣判。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指證楊徐邱的“匿名信”內容真實性、可靠性存疑。原指控認定的兩種作案工具均不能指證楊徐邱,且楊徐邱關于故意殺人的有罪供述與公安機關現場勘察、尸檢情況不相符等,認定入獄服刑27年的楊徐邱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
但重審一審仍維持了其強奸罪罪名。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986年9月,楊徐邱曾兩次對金某某實施強奸。判決書顯示,有金某某右胸部一傷痕為證,且有雙方對案發經過的供述。
楊徐邱(極目新聞記者拍攝)
4月21日,楊徐邱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若1986年自己強奸金某某,為何金某某案發后并未報警。直到1988年兩家產生糾紛,金某某曾控訴被楊徐邱強奸,工作人員建議其向有關機關控告,但她也未見控訴。直至1993年李某菊被害案發,金某某才向公安機關提出控訴。他認為,金某某存在誣告嫌疑。至于為何當年會做出有罪供述,楊徐邱表示存在刑訊逼供的情節。
4月21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來到金某某所在村子,金某某丈夫楊某和楊徐邱是堂兄弟,兩家相隔約兩三百米。金某某丈夫楊某告訴記者,妻子已去世,他不愿提及此事,因為“羞得很”,該案給自己和妻子都帶來了終生的痛苦,還讓后代之間為此打架。對于楊徐邱想洗清強奸罪名,其表示相信法律會給予公正審判。
“我從未殺過人,也沒有強奸過他人。”楊徐邱如今已77歲,他稱,自己一輩子都奔走在洗清冤屈的路上,希望法院能還給他一個清白。從1994年被投入監獄,至2020年底刑滿釋放(服刑期間經歷多次減刑),楊徐邱從一個正值壯年的年輕人變成滿頭白發的七旬老人。
案發后,楊徐邱的家庭軌跡也發生變化,妻子在十幾年前因操勞過度去世,去世前,她曾經探視過楊徐邱,告訴他自己得了病,等不到他出來了。極目新聞記者獲取的在押期間記錄顯示,楊徐邱在獄中度過的27年中,從未認罪。他曾手寫多份申訴材料,反映自己的案件存在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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