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新規發布。
6月13日晚,證監會發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下稱《管理規定》),自10月9日起實施。
《管理規定》共7章37條,從明確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加強系統接入和主機托管與席位管理、明確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要求。
期貨行業資深人士景川告訴記者,監管對期貨交易行為的規范趨嚴,包括加強對各類交易行為的穿透式監管、強化高頻交易全過程監管。對此,期貨交易所需加強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場信息共享和監測監控保障交易所系統安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期貨公司也需根據要求適配技術系統并提前完成測試。
具體看來,進行程序化交易首先要遵守報告管理制度,且各方責任明確。
《管理規定》要求,程序化交易者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報告有關信息。包括賬戶基本信息、交易和軟件信息,及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尤其針對高頻交易者,《管理規定》還要求報告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服務器所在地、技術系統測試報告、應急方案、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同時,《管理規定》還要求期貨交易所對高頻交易實行重點管理,密切監測監控高頻交易行為變化,及時評估市場影響。期貨交易所可以建立報撤單收費、交易限額等制度,并適時調整報撤單收費標準、交易限額標準等。期貨交易所可以對高頻交易手續費實施差異化管理。
核查方面,《管理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程序化交易者報告的信息進行核查,重點核查高頻交易者報告的交易策略類型、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等信息,發現未按規定報告的,按照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管理規定》還明確了處罰措施,對于違反規定從事程序化交易,構成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處罰。
構成操縱期貨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等處罰。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條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期貨市場禁入措施。對在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工作中失職失責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此外,對于施行前已經從事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的,《管理規定》要求自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達到相關要求。
幫企客致力于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財經資訊,想了解更多行業動態,歡迎關注本站。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