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指出,縱深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化拓展金融、國企、能源、煙草、醫藥、體育基建工程和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反腐,嚴肅查處政商勾結腐敗,深入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實踐中,一些黨員干部精心設計利益輸送渠道,試圖身披“理財外衣”掩蓋“權錢交易”的本質,通過“金融市場”獲取巨額利益,這不僅侵害了職務的廉潔性,還破壞了政治生態、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有金融領域從業背景的領導干部時,上述特征體現的尤為明顯。由于這類問題民刑交織、情形復雜,查處時,需根據不同類型從紀、法、罪三類證據標準厘清事實關系,摸清來龍去脈,研判解決思路。
一、主要表現形式及定性分析
實踐中,“金融理財”類違紀違法行為突出表現為3類形式,一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二是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三是涉嫌受賄犯罪,且呈現出形式多樣、案情復雜、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等特征。對此,需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全面把握理財行為與職務的關聯性、職權的侵犯性、理財關系的真實性、利息的合理性等因素綜合考量違紀違法類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型理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5類情形,要視具體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如果黨員干部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前提下進行理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高額收益,職權和金融企業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沒有利用職務影響強制交易,所在單位與金融企業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就不屬于“從業禁止”范圍,更不應認定為違紀。實踐中,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理財行為主要表現為黨員干部沒有為管理服務對象謀利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或低息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后,又投入其他具有管理和服務對象關系的金融機構獲利。例如,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甲經常性、長期性從轄區內某小額貸公司負責人乙處低息獲取資金,用于購買轄區內銀行理財產品謀取差價,同時甲為轄區某小額貸公司負責人丙吸納理財客戶提供幫助,收取中介費、介紹費、擔保費,實質上是黨員干部以營利為目的,將金融企業作為獲取經濟利益的手段和載體,具有明顯的經營性,其行為本質區別于一般意義的理財行為,構成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有的黨員干部違規從事經營行為較為隱蔽,公權和私權交織、公款和私款并存,如某國有企業負責人甲看到本單位的信托基金獲利巨大,隨用自有資金替換,獲取巨額利益,這是典型的“移花接木”、“偷梁換柱”,不僅應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還應將其違紀所得予以全部收繳。
需要注意的是,黨員干部即使向特定關系人借款,后通過管理服務對象理財謀利的,也應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如金融監管負責人甲通過向其胞弟借貸后,通過轄區小額貸公司理財獲取大額利益。雖然甲和親戚朋友之間不存在職權影響或制約、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但其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通過向其親戚朋友無息借款再由管理服務對象理財獲取大額利益,具有居間性和經營性,也應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二)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型理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的“違規性”和“有責性”要件,即在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下,視具體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這類問題的實質是以借貸等金融方式實施營利性活動,強調已經獲取大額回報,并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比如某縣縣長甲和轄區金融企業負責人乙熟識,甲調任另一縣工作后向乙出借資金收取巨額利息。雖然乙并未到甲調任的區從事金融活動,但雙方的借貸行為系基于甲職務上的影響,屬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應當認定為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實踐中,既有黨員干部以自己的名義出借資金直接獲取巨額利益,又有以特定關系人名義將其家庭所有資金出借獲取利益,如某國有企業董事長甲明知乙系管理服務對象,仍安排兒子丙將家庭所有財產出借給乙,獲取巨額利息;還有以非特定關系人名義將其家庭所有資金出借獲取利益,如以親戚朋友、同學戰友的名義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這類行為出借的目的均屬于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利益,管理和服務對象向黨員干部借款是基于其身份地位、職權影響,不管以誰的名義放貸,均構成違紀。
(三)特定關系人通過管理服務對象獲利型理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違規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違規性”和“有責性”要件,需黨員干部利用了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并視具體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這類問題主要表現為黨員干部為逃避組織監管、降低腐敗行為敗露風險,自己隱藏于幕后,安排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充當“代言人”“白手套”,由管理服務對象理財收息謀取巨額利益。還有的黨員干部不是為自己謀利,而是介紹特定關系人和管理服務對象認識后,特定關系人將資金交給管理服務對象理財,由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上述問題均應認定為“為特定關系人在經營活動方面謀取利益”。另一方面,黨員干部通過介紹特定關系人向管理服務對象低息或無息借款用于理財活動的,也應按照上述問題進行認定。如黨員干部甲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幫助情婦乙的小額貸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利率的方式,向其管理服務的金融公司出借資金,應認定甲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由其管理服務對象理財獲取大額利益,黨員干部知情后沒有制止的,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認定為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四)“理財外衣”下的受賄犯罪
區分理財型違紀與理財型受賄犯罪是執紀執法中的難點,實踐中,關鍵在于把握受賄犯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對理財行為與職權的關聯性、職務的侵犯性進行綜合判斷,這類問題突出表現在“借貸理財”領域。
1、以“借貸理財”方式的受賄犯罪
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明知借款人無實際借款需求或者以借款形式掩蓋行賄受賄事實的,應當將全部利息認定為受賄數額。如黨員干部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融資公司負責人乙在項目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乙無實際借款需求的情況下,出借給乙錢款收受巨額利息。甲主動將錢款“借”給乙是掩蓋收受賄賂的手段和形式,本質上是雙方約定以借款理財方式進行利益輸送,其真實意圖并非借貸融資,而是以借貸為幌子掩蓋行受賄事實,借貸理財合同系權錢交易的載體,與自愿、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關系有本質區別。這種情況下,不需考慮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等因素的影響,甲收受的利息均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2、以“借貸理財”方式的違紀違法與犯罪交織
(1)請托人同期有借款。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請托人同期向其他一般民事主體(含銀行)借款的情況下,向請托人出借資金理財,應當按照超過向其他不特定對象最高借款利率的利息部分計算受賄數額,未計入的部分認定為違紀。如黨員干部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融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乙在業務承攬方面提供幫助,在乙向其他人借款最高年利率為10%的情況下,甲以20%的年利率累計向乙出借資金理財,比年利率10%多收取利息50萬元。這種情況下,甲的職權不僅對借貸關系成立起到一定作用,而且對利率高低產生直接影響,其受賄數額應當按照超過乙向其他人員借款利息部分的50萬元進行認定。
(2)請托人同期沒有借款。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請托人雖然有資金需求但還沒有向其他一般民事主體借款的情況下,向請托人出借資金,應當按照超過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利息部分計算受賄數額,未計入的部分認定為違紀。
(五)與理財相關的其他違法謀利行為
實踐中的理財行為還可能涉嫌其他違紀違法甚至其他犯罪,比如黨員干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安排下屬挪用單位公款用于理財獲利的,可能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甚至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獲取銀行貸款后又高利轉貸給他人獲利的,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組織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職業放貸等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對上述問題的認定,需要綜合全案事實進行甄別,透過現象看本質,作出精準認定。
二、產生的原因分析
“金融理財”類違紀違法問題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紀法意識淡薄、理想信念缺失等主觀原因,也有腐敗手段翻新升級等客觀因素。
(一)紀法意識淡薄。“借貸收息”類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與一些黨員干部紀法意識淡薄、對黨規黨紀糊里糊涂直接相關。有的黨員干部看到身邊人理財獲利,忘記了自己黨員領導干部的身份,自認為任何人都可到融資公司借貸,遂違規理財獲利,不被查處終不會悔悟。對此,要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深刻把握好新時代作風建設規律,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優良作風凝心聚力、干事創業;要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聚焦主題、一體推進、精準發力,推動學習教育不斷走深走實。
(二)理想信念動搖。“金融理財”類違紀違法問題之所以發生,根本上是一些黨員干部理想信念、初心使命“總開關”出了問題,妄圖當官發財兩頭占。有的黨員干部走向領導崗位后,“功利心”“虛榮心”滋生,看企業老板發財,自己也想分一杯羹,通過違規理財嘗到“甜頭”后愈加肆無忌憚,違法犯罪成了必然。有的最初違規理財“試水”時,也心存猶豫和擔心,但因為理想信念動搖,最終沒有把持住自己的“私心”,在誘惑面前得了“軟骨病”,念歪了“生意經”,成為了金錢的俘虜和奴隸,最終自釀苦果。對此,要持續鞏固學習貫徹主題教育成果,堅持以黨性立身做事,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
(三)手段翻新升級。一些黨員干部熟知法律法規和市場操作,“比照著犯罪構成要件規避查處”,甚至做起了“業余學者”,潛心研究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業務知識,給發現和查處這類問題帶來很大難度。其中,以“借貸”“股票投資理財”為名的受賄方式是權錢交易的重要手段,從洽談協商、事項約定到合同的履行、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每個環節都成為“夾帶私貨”的工具,違紀違法手段的“專業化”令人瞠目結舌。對此,要強化對黨員干部與民營企業之間的高息理財、非正常借貸等問題的日常監督,透過表象看本質,精準揭開遮蓋在腐敗行為上的“市場化”“民事化”“合法化”面紗,全面查處新型隱性腐敗問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三、對策建議
(一)宏觀制度層面
1、強化教育宣傳。加強對黨員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廉潔自律意識,通過警示教育等方式,讓領導干部認清新型和隱形腐敗的本質和危害,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2、完善制度機制。針對金融理財領域的特點,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規范權力運行,減少權利設租尋租空間。
3、加強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協同聯動、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對金融理財領域的腐敗問題進行精準分析研判。
4、加大懲處力度。堅持行受賄一起查,完善對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依法依規對腐敗分子進行嚴厲懲處,提高腐敗成本,形成有力震懾。
(二)具體操作層面
1、建立金融理財交易申報及可溯源機制。要求領導干部及近親屬對超過一定額度的金融理財產品進行申報,明確資金來源及收益去向等信息。聯合金融監管部門,對有關交易數據交叉核驗,重點篩查與有關可疑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對資金進行溯源,防止“代持”“暗股”等隱蔽操作。
2、穿透式收益審計。要求領導干部對超額收益提供完整投資協議、風險評估報告等正常投資文件或手續,核查是否存在“保底收益”“干股分紅”等違規約定,對投資項目真實性、收益合理性進行穿透式審查。
3、強化“科技 制度”大數據防腐手段。通過聯通各維度層面大數據梳理分析,對有關銀行賬戶全面監控,確保資金流向可追溯,從技術上阻斷“代持”等操作空間。
通過“制度約束 技術監控 專項整治”相結合等方式,針對金融理財腐敗的隱蔽性特點精準施策,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執行流程,以便于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金融機構等主體落地實施。(山東省紀委監委 韓志成 邢貴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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