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個人消費者金融需求的日益豐富,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
在征求意見近4個月后,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關口前移,推動金融機構嚴格履行適當性義務,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辦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邊界清晰、差異化監管
近年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舉措陸續出臺,但部分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操作中,仍然存在產品與客戶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于形式等問題。
《辦法》共五章四十九條,圍繞“了解產品、了解客戶、適當性匹配、合規推介銷售”核心邏輯,明確了適用范圍、核心原則及金融機構的基本義務,為行業立規明矩。
民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溫彬認為,《辦法》內容體現為四大亮點:一是邊界清晰,明確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責任劃分;二是尺度明確,科學設定差異化監管要求;三是標準細化,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管理規范;四是溫暖有度,兼顧防風險與普惠性。
針對金融機構,《辦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邊界,要求金融機構承擔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包括產品風險評級、客戶評估、匹配建議等方面。針對客戶,要求客戶應當在了解產品,聽取金融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審慎決策,并承擔風險。
在差異化監管要求方面,《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發行和銷售的投資型產品統一劃分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發行機構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對產品風險等級進行動態管理。
與此同時,《辦法》要求區分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前者可簡化流程,后者強化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在評估標準方面,《辦法》要求投資者在同一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單日不得超過2次,12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8次,旨在防止隨意調整。
在溫彬看來,《辦法》通過規范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確保金融產品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減少因銷售誤導或風險錯配導致的投資損失,增強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任,有利于居民財富的保值增值,提升居民消費意愿。同時,通過實行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的差異化分類管理,金融機構引導風險偏好匹配的資金進入相應市場,也將優化金融供給,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
將適當性管理融入經營管理全鏈條
負責任的金融機構和理性審慎的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良性發展的基石。
從監管層面來看,《辦法》統籌構建全方位、全流程、體系化的監管體系,延續趨細趨實的導向。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消費者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有助于幫助消費者識別風險,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產品,減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風險損失。
對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加強適當性管理,提升合規能力,優化金融服務,有效管理風險、化解糾紛,可以提高綜合競爭能力,樹立專業、誠信、盡責的機構形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長遠發展。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圍繞《辦法》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指導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加強對金融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指導監督,督促行業提高適當性管理水平;積極培育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溫彬認為,商業銀行通過“制度 系統 人員”三位一體協同發力,將適當性管理融入經營管理全鏈條,最終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平衡,能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推動銀行自身高質量發展。
具體而言,銀行應制定詳細的適當性管理實施細則,優化完善覆蓋產品設計、風險評估、銷售管理、售后服務的全流程管控機制。
同時,加快升級或開發具備客戶風險評估、產品匹配、風險提示及交易限制等功能的信息系統,確保適當性管理要求嵌入業務流程,實現自動化、智能化管理。
此外,加強員工培訓。定期開展產品知識和適當性管理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知產品風險及匹配規則,持證上崗。
在優化考核激勵機制方面,溫彬建議將合規性、客戶投訴率等納入核心考核指標,適當加大考核權重。嚴禁違規銷售行為,杜絕虛假宣傳、風險錯配、代客操作等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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