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隨手放置擋門的紅磚,一次看似無心的“圖省事”,最終竟引來了高達13萬余元的賠償判決。看似無害的便利行為,在公共空間可能轉化為高額侵權成本——日常生活中那些不經意的“小動作”,如在公共區域臨時放置物品、對隱患視而不見、甚至行走時的一時分神——都可能瞬間觸發法律責任的“多米諾骨牌”,帶來遠超預想的沉重代價。
>>“擋門磚”絆倒鄰居致十級傷殘
被告彭某與原告丁某是同小區同棟樓的鄰居,某日,彭某為方便家人出門,將閑置在入戶大廳角落的一塊紅磚放置在該樓棟的入戶門前,以保持入戶門敞開,而后,彭某徑直離開。誰料,隨著入戶門自行慢慢關閉,紅磚被拖至入戶門處。導致丁某打開入戶門時被磚塊絆倒在地。
丁某于當日被送往醫院救治并住院治療一個月。經鑒定,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關節半脫位,構成十級傷殘。丁某認為,彭某存在侵權行為,而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據此要求彭某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后,物業公司積極協助丁某就醫并主動找到彭某,組織各方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丁某遂訴至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承擔賠償責任主體認定及責任比例劃分問題。該樓棟的入戶門系業主日常出行通道,彭某為方便進出,對其放置在入戶門處的障礙物持放任態度,客觀上造成了丁某受傷的嚴重后果,存在過錯。物業公司盡管有協助丁某就醫并組織調解的行為,但其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巡查清理入戶門處的障礙物以消除隱患,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謹慎注意地面情況存在疏忽,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經認定,丁某的各項損失合計19萬余元。最終,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判決彭某、物業公司、丁某,分別承擔70%、10%、20%的責任。
>>法官:在公共區域內實施行為應充分預見潛在威脅
承辦法官認為,守護“家門口”公共區域安全,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民事主體在公共區域內實施行為時,應當充分預見其行為可能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潛在威脅,不得以行為“事小”或“無主觀故意”為由主張免責。而公共區域的管理責任人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管理區域進行常態化的巡查與管理,及時排查并消除動態變化中的安全隱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區域活動時也需保持必要的觀察與謹慎。
與此案類似的是,北京房山法院此前審理了一起老人撿垃圾后在樓道堆放廢品、造成鄰居受傷而被判決賠償的案件。61歲的老安是小趙的鄰居,常在小區收廢紙殼等廢品,并打包堆放在樓道。小趙下班回家途中,被老安屯放的廢品及繩子絆倒。小趙經醫院診斷為髕骨骨折,于是將老安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趙被老安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物品絆倒并摔傷,老安對由此給小趙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老安賠償小趙各項損失一萬九千余元。
>>從樓道到戶外,哪些“無心事”暗藏法律風險
公共空間無小事,一塊紅磚的價值不過幾毛錢,一次放置的動作只需三秒,而“無心”的代價往往卻讓人不堪重負。類似的案件絕非個例,從小區樓道到商場天橋,從自然戶外到網絡空間,那些“圖省事”“湊熱鬧”“隨手”的動作,隨時都有可能突破法律的安全閾值。
案例1 一時方便
將床墊二樓扔下 致路過車主被砸受傷
此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許某家住某村級公路旁,住宅為兩層半。2023年7月5日,許某欲將家中廢舊床墊送給收廢品的陳某,遂將其叫至家中。因床墊較重,又處于許某住宅的二樓,許某、陳某遂合力將床墊從二樓抬起,試圖讓床墊順著外墻滑落至地面。然而床墊落地后彈起并倒向公路,正好此時一輛摩托車路過,床墊砸到摩托車的右把手致使摩托車側翻,司機及乘客方某倒地受傷。后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方某遂將許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1800元。
法院后審理認為,許某、陳某兩人高空拋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系民事違法行為。因兩被告的不法行為導致原告受傷,兩被告的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被告許某、陳某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被告陳某雖系許某喊來幫忙的,但其實施的高空拋物行為系法律明令禁止的侵權行為,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故應與許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侵權人陳某、許某賠償被侵權人方某22726元。
案例2 “無心之舉”
乘客誤開應急艙門致航班取消 損失誰承擔?
2024年7月4日,某航空公司執飛航班。上客完畢后,乘客徐某誤將應急艙門當成衛生間門,提起艙門操作手柄導致應急滑梯釋放,該航班遭臨時取消。該事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包含飛機維修費用、航班取消補償費用、旅客安置費用等,共計11萬余元。事后,某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承擔侵權責任。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擅自移動航空器設施設備造成某航空公司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侵權責任比例劃分,應綜合考量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本案中,徐某雖首次乘坐飛機,但其座椅前部放有安全須知卡片,電子屏幕亦播放安全須知錄像,客艙衛生間寫有“廁所”標識,其未閱讀安全須知,也未注意觀察客艙內設施的標識,并且在已經注意到飛機艙門和一般廁所門存在很大差別且無法輕易開啟的情況下,并未向其他乘客或乘務員尋求幫助,而是依舊大力開啟艙門,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然而,如何乘坐飛機并非屬于一般生活常識,客艙安全應當由乘客和航空公司共同保障,某航空公司負有引導乘客正確使用飛機上設施、監控客艙和管理乘客、確保客艙安全的責任。該事件事發時,后艙無乘務人員監管,某航空公司亦存在管理缺陷。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徐某承擔70%的責任,原告某航空公司承擔30%的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3 隨手“記錄”
網上發布“隨手拍”引人格權侵權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可以隨時隨地使用時手機“記錄”生活,然而,隨手發布的短視頻可能會造成侵權。2023年的某日,朱某與歐某因為在路邊打牌產生糾紛,歐某帶上口罩將朱某逼至樹邊,佯裝對朱某進行親吻。被告周某恰好路過見到此幕,覺得好玩,便用手機拍下該情形并將視頻上傳至抖音平臺,雖未配發文字,但被其他網民轉發。
朱某在抖音看到該視頻后感到被冒犯,認為周某隨意拍攝視頻并將視頻上傳至抖音平臺的行為,侵害了其人格權,便起訴周某賠禮道歉,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周某偶然遇見朱某與歐某的糾紛,并通過手機錄像上傳抖音。視頻中朱某的面部無任何遮擋處理,可清晰辨認。周某擅自制作、使用、上傳視頻,公開了朱某的肖像,屬于侵權行為。故周某應承擔侵權責任,朱某訴請要求周某賠禮道歉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
法律不苛求預判小概率事件,但禁止忽視明顯風險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長江介紹,法律對“無心之舉”的認定核心在于對于后果的“可預見性”,而非主觀意圖的善惡。即使行為人無侵害故意,若未履行理性人應盡的注意義務,仍可能構成侵權。
“一方面,行為人需預見到其行為在公共空間可能引發的風險,法律以‘理性普通人’的認知能力為基準,排除‘沒想到’的免責借口。”朱長江說,另一方面,行為人需主動排除或警示風險,而非在認識到風險后主動制造或放任風險產生。
朱長江說,法律不苛求預判小概率事件,但禁止忽視明顯風險,關鍵在于一般理性人是否認為該行為存在危險。一方面,法律不苛責“完美預見”,若風險超出常理(如突發狂風卷起物品傷人),行為人通常免責。但紅磚被門拖拽、廢品絆倒行人等均屬日常可推演場景,不屬意外。另一方面,法律禁止“放任漠視”,當風險具有顯性特征時,“無心”不成立。例如,高空拋物必然威脅下方安全;應急艙門操作需專業指引,強行開啟即屬漠視規則。
朱長江介紹,此類糾紛中,行為人、管理者、受害人常因各自過錯形成責任鏈條,法院依“過錯程度”與“原因力大小”分配責任。對于行為人,應當預見風險卻未預見,或預見到風險卻放任的行為直接制造風險源,通常承擔主責,其共同點是將個人便利凌駕于公共安全之上;對于管理者,部分案件的管理者未建立動態防控機制,放大損害后果,需承擔部分責任,體現管理義務的剛性;對于受害者,若受害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將減輕侵權方責任。
“無心之舉”止步于社會共同體的安全底線
朱長江建議,公共場合,公眾應確保自身行為的無害化,禁止高空拋物、偷拍他人等明顯有害行為,避免堆放磚頭擋門,長期堆放雜物等可能造成風險的行為;同時,公眾應對自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避免因疏忽使自己陷入險境。對于管理者,管理者應建立“隱患動態清單”,高頻巡查風險點(樓道、艙門、消防通道);通過標識、廣播等多渠道重復警示關鍵風險。
法律對“無心之舉”的寬容止步于社會共同體的安全底線。朱長江表示,任何行為一旦侵入公共空間,即默認背負對他人權利的尊重義務,為滿足自身便利、好奇乃至因無知產生的“無心”行為,均不能抵消對可預見風險的防御責任,一旦侵犯他人甚至公眾的權益,行為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提醒,行為人放任風險、管理者未盡到管理責任、受害人自身未履行一般注意義務,上述行為主體未盡各自義務,通常是事故發生的根源。生活中需注意兩個紅線,一是禁止制造“不合理風險”,二是禁止逃避“可履行的注意義務”。法律不要求人人成為“風險預言家”,但要求公民和管理者以合理謹慎守護公共安全。一塊紅磚、一堆廢品、一次誤觸,背后是法律對“放任漠視”的零容忍。唯有將“無心”轉化為“有心之慎”,方能避免個人便利成為他人悲劇的起點。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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