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節奏的現代生活中,預付卡因其便捷性成為了廣大消費者青睞的主要消費方式。然而,預付卡消費背后隱藏的風險也不容忽視。近年來,商家“跑路失聯”、預付卡余額無法退還的事件頻發,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小的經濟損失。其實在浙江,有“企業法人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的規定,近日,上城區就有一家企業因此被罰了。
137人充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
商家被罰80000元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杭州市上城區商務局發來線索移送函,反映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無法退還消費者繳納的預付款余額,該局對其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期限屆滿后其仍未予以改正,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八條及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9〕26號)的規定,將案件線索移送給上城區局。經查明,當事人主要從事瑜伽和普拉提培訓,培訓課程包括價格為一節100-150元的小班課及一節400-600元的私教課,并以課包形式銷售,課包分為15節、30節、60節、90節。當事人關閉門店終止經營活動,但未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也未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對要求退款的消費者,當事人也拒絕履行退款義務。截至案發,可查實的當事人的記名會員共174人,其中137人充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預付款未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
消費者提出退還預付款余額要求,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予以退還預付款余額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第六款“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的規定。
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經營者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消費者注意理性選擇充值額度
對此,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解讀,當事人銷售的單張實名制預付式會員卡超過5000元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企業法人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兩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預付憑證金額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的規定。
當事人終止經營活動未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并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經營者應當繼續向持有預付憑證的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消費者增設新的條件或者減損消費者的權利”的規定。
同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在選擇預付卡消費時,最好選擇證照齊全、口碑良好、運營穩定的商家,根據個人的消費頻次與預算,理性選擇充值額度。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使用期限以及退卡規則等,確保在消費爭議發生時能有明確的合同條款作為解決依據。同時,妥善保管好合同、收據、消費記錄等憑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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