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即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經濟補貼,一般在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停止發放。那么,對于之前沒有領完的失業金,在再次失業后還可以領取嗎?
之前沒有領完的失業金還能領嗎?
可以。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簡單來說,失業人員只要滿足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即可重復領取,且對于之前沒有領取完的部分,也可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以下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需滿足的條件:
【1】用戶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①勞動合同期滿或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終止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③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紀、違反規章制度等原因,或雖無過錯但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④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⑤因用人單位欠薪欠保等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是有關失業金的一些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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