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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價計征:計稅根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即以房產原值為計稅根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起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斷定。
2、從租計征(即房產租借):以房產房錢收入為計稅根據,即以房產房錢收入為計稅根據的應納稅額=房產房錢收入×稅率(12%),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房錢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新政策什么時候實行
房產稅新政策自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行。
具體來說,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該稅種自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其征收管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1、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可以是房屋的計稅余值,也可以是房屋的租金收入。如果是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則稅率為1.2%;如果是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則稅率為12%。
2、征收方式和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方式。具體的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意味著,雖然房產稅是按年征收,但納稅人可以分期支付稅款。
3、征收機關和納稅義務人: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義務人則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如果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如果產權出典,由承典人繳納;如果產權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則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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