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廣西零距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唐
地址: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31號航陽國際城2號樓1118號
根據上級交辦的“桂林陽朔4天3晚休閑游”相關線索,2023年4月10日,南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南寧市南寧區航陽國際城2號樓進行執法。南寧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31號廣西零距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1118號進行了相關核實。執法人員在您旅行社工作電腦上查看網站(網址:http://∥m..com/)發現,旅游產品宣傳頁面內容為“桂林4天3夜:480元暢游桂林”你們旅行社發布的“陽朔”旅游產品與點評者反映的情況一致,且宣傳頁面內容顯示入住標準為“舒適四星級酒店”。你們旅行社網絡部經理戴某峰提供了與游客簽訂的旅游套餐合同(編號:)。行程中的住宿標準為“全程干凈衛生的酒店”,而游客在行程中實際入住的酒店為“清遠萬景、翠竹酒店”。執法人員在網上對上述三家酒店進行了核查。文化和旅游部官網查詢,結果顯示均為非星級旅游酒店,此外,合同第三天的行程中規定“少數民族村寨”為線路上的旅游景點。 ,且未提及購物環節,但在游覽過程中,游客在游覽“少數民族村寨”旅游景點時,有被導游安排進行購物活動,故貴社的上述經營行為存在嫌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了吸引和組織旅游者,必須真實、準確地發布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2023年4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調查。 5月29日,案件偵查終結。
經查,貴旅行社在網站(網址:http://∥m..com/)上發布了“桂林4天3夜:480元暢玩桂林陽朔”旅游產品促銷信息以及旅游中第三天的行程安排合同。 “少數民族村”未明確列為購物場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為吸引、組織游客發布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
您所在旅行社在網站(網址:)上發布的“桂林4天3夜:480元玩桂林陽朔”旅游產品宣傳信息中描述住宿標準為“舒適四星級”酒店”。這一說法故意模糊了星級旅游飯店的標準;另外,旅游行程中的“少數民族村”實際上是旅游景點、購物場所,但你們旅行社發布的旅游產品促銷信息中未明確注明“少數民族村”是購物場所,構成了發布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以吸引和組織游客。
2、誤導游客
您所在旅行社在網站(網址:∥m..com/)上發布的“桂林4天3夜:480元玩桂林陽朔”旅游產品宣傳信息對酒店星級標準含糊其辭;并且,旅游合同行程中隱瞞了“少數民族村”購物場所的真實情況。上述行為導致旅游者主觀上誤判旅游產品的真實情況,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構成旅行社為吸引、組織游客而發布的信息誤導旅游者的行為。
上述兩方面經營活動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營業執照》復印件、《旅行社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唐某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檢查記錄一份;
3、廣西零距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調查筆錄一份;
4、調查筆錄一份、廣西零距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網絡部經理戴某峰身份證復印件;
5、桂林姚家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紀條陽還調查詢問了其成績單、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員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6、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全面整治全區旅游市場秩序專項督查通知》一份;
7、游客與戴某峰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轉賬記錄截圖打印件;
8、旅游保險團體表1份,桂林陽朔4天3夜休閑旅游行程單1份,數量:國內旅游合同1份,散客確認單1份;
9、廣西零距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名單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截圖打印件;
10、桂林耀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旅行社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國內旅游委托合同復印件1份;
11、桂林耀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導游接機通知、導游證、散客確認單各一份;
12、桂林游名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游子灣民俗風情園現場取證照片2張;
13.星級酒店身份證明復印件3份;
14、2023年5月22日,貴社法定代表人唐某到南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青秀大隊接受調查詢問。
上述證據確實充分且互相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了你旅行社違法事實的存在。鑒于上述旅游活動,你旅行社向游客以團體形式收取900元,并同意向當地接機機構桂林耀佳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800元地接費,你的旅行社盈利了100元。經認定,您旅行社違法所得為100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南)文綜處罰公告[2023]22號》已于2023年7月4日送達您旅行社。您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
綜上,你們旅行社虛假宣傳已發布的旅游產品、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裁量標準》第三部分第四點規定的違法情節及處罰標準:“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旅行社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你旅行社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1、罰款一千六千元(¥16,000.00);
2、沒收違法所得一百元(人民幣)。
你的旅行社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南寧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出具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電子繳費通知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以加處以下罰款(追加處罰):每天罰款金額的3%。繳納的金額不得超過罰款的金額)。
您的旅行社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南寧鐵路運輸提起行政訴訟法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或者經提醒仍不履行義務的,我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南寧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3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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