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發[2016]59號
國家旅游局關于開展導游免費實習的通知
關于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省、四川?。ㄗ灾螀^、直轄市)旅游發展委員會、旅游局:
為貫徹落實2016年全國旅游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意見》(國發[2014]31號、辦發[2015]62號)要求全面推進導游制度改革,拓寬導游專業渠道,推進旅游服務“供給側改革”,適應人民群眾不斷變化的旅游需求,營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場環境。國家旅游局決定于2016年5月在江蘇、浙江、上海、廣東省正式開展免費在線導游試點,并在吉林長白山、長沙、湖南張家界、桂林等地開展線上線下免費導游服務、廣西、海南三亞、四川成都。開展試點工作。
現將《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實施方案》和《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導游人員免費執業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旅游局。
附錄:
1.導游免費實習試點實施方案
2.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旅游局
2016 年 5 月 5 日
附件1
導游人員免費實習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2016年全國旅游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通知》(國發[2014]31號)根據辦發[2015]62號要求),針對新形勢、新特點、新需求為適應旅游市場發展的需要,積極推進導游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旅游業創新發展,國家旅游局決定開展“導游免費執業試點”。現專門制定以下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委員會》和2016年全國旅游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堅持科學發展,暢通導游人員發展通道,推進旅游服務“供給側改革”,適應人民群眾不斷發展的旅游需求,營造有序、競爭、誠信守法的旅游市場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導游自由執業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搭建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推動企業建立安全、有序、規范的導游服務體系。優質便捷的在線導游預約服務平臺,建立導游自由執業的管理和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導游執業記錄和以游客滿意度為導向的社會評價體系,為下一步擴大試點或全面推廣提供支撐。
三、工作原理
(一)改革創新穩步推進。主動適應市場新需求,選擇旅游市場秩序良好、導游管理基礎良好、市場需求旺盛的地方開展導游免費執業試點,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動供需信息更加對稱推動導游與游客雙向選擇,拓寬導游范圍。踐行渠道滿足游客日益增長的需求。
(二)政府引導、市場參與。旅游主管部門制定導游自由執業管理辦法和服務標準,建立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發放導游證,匯總共享導游執業評價信息;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導游和游客供需交易平臺建設和宣傳,加強導游培訓和管理,妥善處理相關投訴,為游客提供優質導游服務。
(三)社會監督和多元共治。借助信息技術,建立健全游客對導游服務的評價體系,鼓勵導游以優質的服務獲得更多的職業機會,運用市場的力量淘汰導游。
四、主要任務
(一)國家旅游局的主要任務
1、部署開展試點工作(5月初完成)
在江浙滬、廣東三省市開展在線導游免費執業試點,在長白山、吉林、長沙、張家界開展在線導游免費執業試點、湖南、廣西桂林、海南三亞、四川成都;引導有一定能力的OTA企業和在線服務發展良好的旅行社參與試點工作;下發試點工作通知,制定試點工作啟動方案。
2、起草《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5月初完成)
制定《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自由執業導游的準入條件、執業范圍、權利保護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準入和退出條件對參與試點的線上預訂平臺和線下機構,資質審核、培訓管理、保險及激勵保障、投訴處理、先行賠償、應急處置責任等合同規范及責任要點進行了規定。
3、建設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5月底完成)
國家旅游局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制定平臺相關準入標準,為自由執業導游提供身份認證,公布提供免費執業導游的機構名錄,收集總結導游實踐和游客評價信息。
4、建立行業標準和綜合評價體系,規范導游免費執業服務(5月底完成)
制定《導游自由執業服務規范》行業標準,建立一套導游自由執業服務標準,規范導游自由執業服務要求和內容,促進導游素質提升為導游提供免費練習服務。建立導游自由執業綜合評價體系,建立游客評價、“用人單位”和旅游部門獎懲、導游等級、執業培訓時數等相結合的導游執業綜合評價體系,等,并制定評價標準和評價流程。
5、制定導游自由執業示范合同(5月中旬完成)
制定導游自由練習示范合同,包括導游自由練習服務示范合同、提供導游自由練習的機構與導游之間的服務合同、提供自由練習的機構之間的服務合同明確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利于妥善處理導游自由執業過程中的糾紛。
六、引導旅游企業參與試點工作(5月中旬啟動)
鼓勵有影響力的OTA平臺、在線旅游業務發展良好的旅行社以及旅游咨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A級景區游客中心等線下旅游機構積極參與試點工作,建設在線預訂平臺或“線下“自由行導游”信息系統履行自由行導游資格審核、保險保障、崗前培訓、咨詢調解、投訴處理、先行賠償、應急處置等職責,保障自由行導游人員人身財產安全自由執業導游人員執業期間的安全和旅游人身的合法權益。
7、制定《導游自由執業投訴處理辦法》,構建調解 行政執法 仲裁 司法訴訟四位一體聯動處理機制(5月啟動)
國家旅游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加強旅游派出法庭和巡回審判建設。制定《導游自由執業投訴處理辦法》,暢通投訴渠道,明確處理流程,積極推動建立當事人和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輔相成的綜合調解機制,實現仲裁、行政執法、司法訴訟一體化。有效對接,使導游自由執業產生的糾紛能夠在法律框架內得到高效解決。
八、導游免費實習試點動態評估(5月至8月實施)
國家旅游局制定《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評估方案》,啟動第三方機構對試點情況進行動態評估,總結提煉可復制推廣成果,提出存在問題以及進一步推進的意見和建議。
(二)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的主要任務
1、加強導游自由執業的動員部署和宣傳(5月啟動)
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要明確相關責任人和具體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和自由實踐的宣傳動員,吸引更多合格導游積極參與試點工作;推薦本地區有資質的線上企業和旅游企業咨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A級旅游中心等線下旅游機構積極參與導游自由執業試點,指導其進行導游身份審核、培訓管理、保險與激勵保障、投訴處理、突發事件處理等;協調全區主要A級景區為個體導游提供免費門票或優惠的工作;通過各種媒體加強導游自由執業宣傳宣傳,引導游客了解導游自由執業的服務范圍和要求,促進廣大游客積極支持和評價導游工作。
2、開展自由導游信息收集和篩選工作(5月底完成)
按照導游自由執業要求,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國家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篩選合格導游,完善導游獎懲信息等,動態添加導游信息。新注冊導游。
三、加強對導游自由執業的服務監管(試點期間)
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對提供導游免費執業的機構和注冊導游進行動態監管,結合游客評價、投訴信息等線索和現場反饋現場檢查查處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行為,將依法查處,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家旅游局旅游局及時通報。國家旅游局將視情況暫?;蛉∠鋮⑴c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并將其納入旅游名單。經營不良信息服務。
四、暢通投訴受理渠道,做好投訴處理工作(試點期間)
各地要積極落實《導游人員自由執業投訴處理辦法》,充分發揮“12301”等旅游服務熱線和旅游投訴舉報網絡平臺作用,及時受理相關投訴,做好導游人員自由執業投訴處理工作。做好糾紛調解和指導工作,調解不成的,對當事人進行指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形成“調解起訴對接”。通過調解 仲裁 行政執法 司法訴訟,多渠道有效解決導游自由執業產生的糾紛。
5、加強溝通協調(試點期間)
各地要積極協調保險機構,保障導游自由執業責任險的投保和理賠;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做法,及時發現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向國家旅游局反饋。
附件2
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新形勢下旅游市場發展需要,建立導游服務質量與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激勵保障機制,推進導游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導游人員服務水平的提高。為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規范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導游人員自由執業,包括網上導游人員自由執業和線下導游人員自由執業兩種方式。
在線導游免費執業是指導游向通過網絡平臺預訂服務的消費者提供個別講解或導游服務,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導游服務費的執業方式。
線下導游自由行是引導游客向通過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詢中心、A級景區游客服務中心等機構預約服務的消費者提供個別講解或導游服務,并收取導游費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服務費的做法。
本辦法所稱導游人員自由執業試點,是指在國家旅游局確定的試點地區實施導游人員自由執業。
第四條 開展自由執業試點地區的導游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從事自由執業或者接受旅行社聘用、委托執業。
第五條 自由執業導游人員的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免費執業導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拒絕請求:
(1) 侮辱人格尊嚴的請求;
(二)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的要求;
(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國家旅游局確定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地區,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制定平臺準入標準,協調管理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導游的自由練習。
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對使用該平臺的在線旅游企業、線下旅游機構、注冊導游等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試點工作具體實施供導游人員免費實習。
第七條 游客可以對自由執業導游人員進行評價或者投訴,自由執業導游人員也可以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舉報和評論。
第二章 導游自由執業的條件
第八條 持有試點地區注冊初級導游以上證書、身體健康、2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的導游人員,經各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審查,可以參加免費導游服務。導游實踐。
第九條 參加自由練習的導游人員應當投保導游自由練習責任保險,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不低于50萬元。用于補償導游人員自由執業過程中游客及第三方的個人財產及其他損失。
鼓勵參加自由執業的導游人員購買導游執業綜合保險等商業保險,保障自身權益。
第十條 提供網上導游自由行業務的機構,是依法設立導游服務網上預約平臺,并經國家旅游局注冊,從事旅游自由行業務的企業法人。指南。
第十一條 提供免費在線導游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依法開展在線導游預約服務的互聯網平臺、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并具備技術能力。確保數據安全和數據真實性的能力。 ,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其搭建的網上預訂平臺采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提供免費在線導游服務的組織建立的網上預約平臺應當按照統一接口標準接入“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進行導游身份認證,傳輸導游執業信息和游客評價實時信息。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導游自由執業,必須遵守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法律規定和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提供線下導游自由行業務的機構是試點地區內經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審核的旅游咨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A級旅游景區等開展線下導游自由行業務的機構。導游由國家旅游局制定。中心及其他線下旅游機構。
提供線下導游免費實習的機構,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向國家旅游局登記。
第十三條 提供線下導游自由行業務的機構應當以電子信息或者在顯著位置張貼等形式公示通過該機構從事自由行導游的基本情況和執業信息,方便游客了解。查詢和選擇。
提供線下導游自由行業務的機構應當建立“線下導游自由行”信息系統,與國家旅游局“全國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對接,開展導游身份認證,傳輸旅游信息實時導游實踐信息和游客評價信息。 。
提供線下導游自由行業務的機構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通過電子支付方式提供導游服務費支付結算服務。
第十四條 提供線上、線下免費導游服務的機構應當與通過本機構從事自由執業的導游和通過本機構預約導游服務的消費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提供線上線下免費導游服務的機構應當制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免費執業導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建立崗前培訓、咨詢、培訓等配套機制。調解、投訴處理、應急處置,保障自由導游執業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和游客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導游行業組織向免費提供線上線下導游服務的機構推薦在行業組織注冊的導游人員,為導游人員提供執業便利及相關服務。
第三章 導游自由執業管理
第十七條 導游人員進行自由練習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第十八條 自由導游不得從事講解、導游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通過線上、線下導游自由職業機構選派自由職業導游,在試點地區提供散客講解或者導游服務。
第二十條 從事免費在線導游服務的導游人員可以選擇一個或者多家提供免費在線導游服務的機構,通過導游服務在線預約平臺開展免費在線導游服務,收取合理報酬,接受平臺管理。消費者在線查詢、購買、支付、評價導游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導游從事線下自由行業務,可以選擇一家或者多家提供線下自由行業務的機構提供服務并接受管理,并通過第三方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收取合理報酬。消費者通過“線下導游自由行”信息系統購買、付費、評價導游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在開展在線導游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免費執業導游只能在網上進行自由執業。
在開展導游線上線下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自由執業導游可以選擇開展線上或線下自由執業,也可以同時開展線上和線下自由執業。
個體導游在多個機構提供服務時,應做好規劃,避免服務時間發生沖突。
第二十三條 提供線上、線下導游免費執業的機構,必須及時處理因導游免費執業產生的糾紛和投訴,建立先行賠償公開承諾制度。
試點地區旅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執法機構受理導游自由執業發生的糾紛和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調解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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