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案情】隔夜醉駕,一般是指行為人在飲酒當日沒有駕駛機動車,而是經過一段時間休息,次日駕駛機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酒標準的情形。
2023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孫某華在家中飲用大約半斤白酒。次日,孫某華睡醒后,5時30分即出門駕駛小型載客汽車,在某網約車平臺上接單。8時許,孫某華駕駛載有乘客的汽車,行駛至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內大街某路口處,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孫某華血液酒精含量為193.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當日,孫某華在被查獲前已在網約車平臺完成2個訂單。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華隔夜醉駕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五千元。
【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院審理認為,隨著醉駕行為入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守法觀念逐步成為社會共識。但隔夜醉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對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險,有必要明確認定規則,指引類似案件處理,引領社會行為規范。
本案中,孫某華飲用大約半斤白酒,只休息5個小時左右,結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節,其對自己仍處醉酒狀態具有一定認知,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上行駛,具有醉酒駕駛的犯罪故意。同時,案發時,孫某華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并載有乘客,在被查獲前已完成2個載客訂單,且醉酒程度高,綜合考慮全案情節,總體上應作從嚴把握。故法院依法判處實刑。
法官表示,隔夜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與飲酒后不久即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在主觀惡性上有所區別,原則上應對其從寬處理。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即使系隔夜、隔時醉駕,亦應依法從重處理,并結合具體案情,準確把握寬嚴尺度。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張天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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