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外包裝寫著“杭州群體西湖龍井茶”,但其實根本就沒有獲得“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授權。最近,上城區的一家企業就因為將并非“西湖龍井”授權的茶葉商品名稱中標稱為“西湖龍井”,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而被行政處罰了。
事情要從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當事人違法線索說起,“我們發現當事人并無實際經營地址,后在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協助下,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家中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印有‘西湖龍井’等字樣的茶葉和包裝材料。經執法人員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提取涉案相關證據材料后查明:當事人在某平臺店鋪里銷售的一款茶葉商品,外包裝材料上印有‘杭州群體西湖龍井茶’字樣,經核查當事人未獲得‘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授權。”上城區執法人員說,另外,當事人為吸引顧客,提升銷量,在平臺店鋪里經營的部分茶葉商品名稱中使用“西湖龍井”字樣,且將部分茶葉商品參數中的“茶種類”標示為“西湖龍井”,用于平臺店鋪對外展示。
對此,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解讀,當事人在未獲得“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授權的情況下,在某平臺店鋪里對外展示銷售外包裝上印有“杭州群體西湖龍井茶”字樣的茶葉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另外,當事人在某平臺店鋪里經營并非“西湖龍井”授權的茶葉商品名稱中標稱為“西湖龍井”,以及將店鋪里部分茶葉商品的“茶種類”標示為“西湖龍井”,用于對外展示,以達到吸引顧客,提升銷量之目的,該行為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作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4540元的行政處罰。
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力度加大,消費者對注冊商標的信任度也越來越高。一些不法商家為了搶占市場、提高賣點,凸顯產品的特性,在未獲得“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授權的情況下,在商品上標注“西湖龍井”商標以及在商品頁面的商品名稱中使用“西湖龍井”對外展示,這不僅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給“西湖龍井”商標帶來了不良的影響。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維護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對凈化市場氛圍有著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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