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不合理時,定金能否退還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若補充協議中的不合理條款嚴重違背公平原則,或是開發商強加不合理要求,導致雙方無法就合同達成一致,購房者可主張退還定金。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售方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購房者可與開發商積極溝通,明確指出補充協議不合理之處,爭取協商退還定金。
然而,若補充協議雖存在一定不合理,但不影響合同主要目的實現,且購房者無充分證據證明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補充協議不合理,此時購房者以補充協議不合理為由拒絕簽訂合同,定金可能不予退還。因為定金的作用是擔保合同履行,購房者單方面違約不簽訂合同,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購房者應先與開發商協商,若協商不成,可收集相關證據,如不合理條款內容、溝通記錄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存在哪些情況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
購房合同可能因以下情況無效:
1.主體不合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未經同意或追認則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無效。比如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或買賣雙方勾結損害銀行利益騙取貸款。
3.內容違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例如,買賣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或者交易行為違反了限購政策等。
4.形式不合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若不滿足上述條件,合同可能無效。
5.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如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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