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日報網訊(記者 劉自昌)近年來,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鐵拳”和“守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專利以及違規使用地理標志等違法行為,持續規范市場秩序,依法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導經營主體合法規范經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陽泉市某紙業公司侵犯“維達”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7月18日,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維達紙業(中國)有限公司提供的案件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廠房內堆放的衛生紙、包裝膜、包裝袋、卷桿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自2023年3月始共生產了4種型號的“維達”衛生紙,貨值金額共計312.9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
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二、太原市迎澤區某體育用品店、太原市迎澤區某體育用品專賣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12月5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太原市迎澤區某體育用品店和太原市迎澤區某體育用品專賣店進行現場核查。經查,兩店銷售的部分“耐克”牌產品經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鑒定為假冒產品,涉案物品貨值金額21.68萬元,已達到定罪標準。兩店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相同,購進的涉案產品供兩店同時銷售,故合并處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
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三、運城市稷山縣某鞋鋪涉嫌銷售侵犯“新平衡”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運動鞋)案
2025年2月19日,運城市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待售的帶有“N”標識或與“N”近似標識的運動鞋共9品牌12個型號計22雙,均為侵犯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貨值金額641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進貨票據(銷貨清單)、供貨商的經營地址、聯系方式,能說明進貨來源,且購進商品時均以包裝盒標注的品牌購進,并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運城市稷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年版)》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同時將相關違法線索,移送臨汾市(供貨商所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置。
四、太原市尖草坪區某經銷部涉嫌銷售侵犯“東方雨虹”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防水漿料、涂料)案
2024年11月6日,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從太原市尖草坪區秦某處購進的防水涂料、漿料40桶,從張某處購進的防水漿料50桶,均為侵犯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貨值共計13350元。截止案發當日,當事人已售出5桶侵權商品,違法所得76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主動聯系消費者進行退賠,危害后果輕微。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85桶,罰款4000元。
五、臨汾某醋業公司侵犯“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9月11日,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1月第三方公司生產加工了一批陳醋(執行標準為GB/T18187),并將名稱標為“山西老陳醋”,與山西老陳醋國家標準(GB/T19777)不符合。截止檢查當日,當事人共購進800ml規格的60壺(每壺3.5元),2.5L規格的12壺(每壺10元),共計330元,并于2024年3月4日將該批陳醋全部銷售,違法經營額41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西老陳醋保護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屬于初次違法,違法商品數量較少,危害后果輕微。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4元,罰款1242元。
六、臨汾市堯都區某通訊器材部銷售侵犯“vivo”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11月5日,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售的vivo手機殼167個、IQOO手機用殼31個,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侵權商品。當事人于2024年8月底從游商手中購進帶有“VIVO”logo標識、“IQOO”logo標識的手機后殼200個,單價2元/個。截止檢查當日,當事人售出商品2個,單價5元/個,違法所得1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從2024年8月起不足6個月,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所得較少,社會危害后果輕微。臨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VIVO手機殼167個、IQOO手機殼31個,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3500元。
七、太原市杏花嶺區某公司銷售未經許可在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產品案
2024年12月12日,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百姓安牌9123·雪衛寶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號:ZL?2018?1?1214654.9;ZL?2018?1?1214652.X,且未能提供專利權利人授權文件。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從某公司購進百姓安牌9123·雪衛寶32盒,進價共4392元(137.25元/盒)。截止當日,已銷售14盒,庫存18盒,每盒售價199元,貨值金額6368元,違法所得278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修訂)》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銷售該產品時不知道其是假冒專利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2786元,免除罰款的處罰。
八、大同市某汽車服務公司侵犯“奔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7月30日,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門店招牌、室內玻璃、維修工具、工人服裝上均有“奔馳”、“MERCEDES-BENZ”、“”等字樣標識,且均未得到商標權利人授權,通過店內維修收據計算,違法經營額達260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6050元,罰款30000元。
九、晉中市開發區王某銷售侵犯“北京福田戴姆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汽車配件)案
2024年12月30日,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共購進汽車大燈3個,車門內護板共購進2個,車門殼總成共購進1個,貨值金額總計900元,上述商品均為侵犯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車有限公司“AUMAN歐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配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處罰,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汽車配件6個,罰款3000元。
十、陽泉市平定縣某臺球廳使用侵犯“JOY喬氏”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臺球桌)案
2024年11月1日,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門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臺球廳內使用的5張“JOY喬氏”臺球桌均為侵犯“JOY喬氏”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截止檢查當日,違法經營額共計18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陽泉市平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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