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嘗試與賣家溝通,明確指出其違約行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若能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2、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若買家希望獲得房屋,且房屋仍具備交易條件,可要求賣家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交易,如辦理產權過戶等手續。若賣家拒絕,買家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賣家繼續履行合同。不過,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支持該請求。
3、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可依據合同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調整。若沒有約定違約金,可要求賣家賠償因違約給買家造成的實際損失,如已支付款項的利息、為購房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4、解除合同:若賣家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賣家將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且已完成過戶,買家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賣家應返還買家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買家還可要求賣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等。
5、收集證據:買家要注意收集賣家違約的相關證據,如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賣家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書面通知等,以便在協商不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時,能充分證明自身主張。
6、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若協商不成,買家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沒有仲裁條款,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司法機關判定賣家承擔相應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買家可根據情況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賣家轉移或隱匿財產,確保將來判決能夠得以執行。
二手房交易中,賣家可能出現哪些違約行為
1、將房屋轉賣第三人:賣家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若已辦理過戶,構成惡意違約,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買家可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讓賣家按房屋差價賠償損失;若未辦理過戶,原買家有優先過戶權,可請求法院讓賣家繼續履行合同。
2、不按時交付房屋:分為已辦理過戶和未辦理過戶兩種情況。已過戶情況下,賣家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房,買家可直接起訴。未過戶時,賣家不按約定交房,買家通常需先通過律師發函催告,若賣家仍不交房,再起訴要求其交房。
3、不簽收定金:買家將定金交給中介轉交給賣家后,賣家不簽收。由于定金是實踐合同,按賣家簽收數額計算,所以賣家不簽收則不構成違約條件,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也難以得到支持。
4、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賣家簽訂合同后覺得房價低,要求加價過戶。此時買家應立即起訴,申請凍結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賣與他人,同時請求法院判定賣家繼續履行合同。
5、直接毀約:若合同約定的違約成本低,房價上漲時,賣家可能支付低額違約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后,不再出售房產,給買家造成損失。
6、隱瞞房屋權利瑕疵:賣家隱瞞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受限情況,或者房屋有共有產權人但未經其同意出售,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家需退還買家已付款項,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7、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如拒絕配合買方貸款去銀行面簽,或者不按時結清涉訴房產的銀行尾款,導致無法辦理網簽和過戶手續。此外,在有約定的情況下,賣家逾期辦理過戶手續、逾期遷出戶口等,也屬于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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