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項目要求:維修項目需為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養護費用(一般為2000元以下)不得從維修資金中支出。
2、保修期限要求:物業質量保修期滿,以《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和該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表》時間為準。
3、資金繳存要求:申請的小區物業維修資金需全額繳存,且余額大于0。
4、緊急情況可直接申請:如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二次供水排水系統故障、消防系統存在安全隱患、屋頂屋面外墻面滲漏、房屋外墻脫落、房屋嚴重沉降傾斜開裂等,經相關部門確認核實,可不經業主“雙三分之二”表決同意,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直接申請使用。
5、一般情況需業主表決: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通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業主對維修基金的使用有哪些監督權
1、知情權:業主有權了解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示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收入、支出、結余等明細,業主可要求查看相關賬目、發票、費用清單等資料,以確保每一筆錢的收支都清晰透明。
2、決策參與權:維修基金的使用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有權參與表決,對維修基金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決定維修基金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3、施工監督權:在維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施工過程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有權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確保施工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保障維修效果。
4、質疑投訴權:若業主對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存在疑問,如懷疑存在資金挪用、違規支出等問題,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相關監管部門提出質疑,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若情況屬實,可進一步投訴,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以維護維修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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